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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12号(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有关事项

2015年第12号(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有关事项 365外贸
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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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规定,海关总署已取消“保税工厂设立”行政审批项目,并废止了相关规章。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此前已按照保税工厂管理的企业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保税工厂设立行政审批的公告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 号),海关总署正式取消“保税工厂设立”行政审批项目,并废止相关配套规章。

为确保政策连续性,此前已纳入保税工厂管理的企业,其用于制造出口产品的进口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以及加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合理数量化学物品,继续享受保税待遇。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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