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香港及澳门 CEPA 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依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 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 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5 年 7 月 1 日起香港 CEPA 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 1)和《2015 年 7 月 1 日起澳门 CEPA 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 2)。
标准执行说明
上述两份标准表采用简化货物名称,其涵盖范围与 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保持一致。新标准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列表
- 2015 年上半年香港新申请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内地海关建议.xls
- 2015 年上半年澳门新申请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内地海关建议 (1).xls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6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