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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24号(关于规范通关无纸化电子支付税款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24号(关于规范通关无纸化电子支付税款问题的公告) 365外贸
20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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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规范通关无纸化改革中电子支付缴税业务,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入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除另有规定外,在通关无纸化模式下,参与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应在海关审结报关单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通关无纸化电子支付缴税业务的公告

为规范通关无纸化改革中的电子支付缴税业务,确保国家税款及时入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电子支付预扣指令时限及要求

除另有规定外,在通关无纸化模式下,参与税费电子支付的进出口企业,须自海关审结报关单并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 10 日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商业银行发送税款预扣指令。

逾期处理及滞纳金征收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送预扣指令,系统将自动转为柜台支付方式,由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定,自税款缴款书填发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缴纳;逾期未缴者,海关将依法征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5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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