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规范通关无纸化电子支付缴税业务的公告
为规范通关无纸化改革中的电子支付缴税业务,确保国家税款及时入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电子支付预扣指令时限及要求
除另有规定外,在通关无纸化模式下,参与税费电子支付的进出口企业,须自海关审结报关单并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 10 日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商业银行发送税款预扣指令。
逾期处理及滞纳金征收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送预扣指令,系统将自动转为柜台支付方式,由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定,自税款缴款书填发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缴纳;逾期未缴者,海关将依法征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5 年 6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