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监管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的监管工作,依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5 年第 3 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报与验核流程
主动申报要求
境外旅客在出境时需办理所购物品退税的,应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海关验核标准
经海关验核,若旅客交验的退税物品与申请单所列内容相符,海关将在申请单上确认签章,供旅客办理后续退税手续;若交验物品数量与申请单不符,海关将按实际交验数量进行确认签章。
不予办理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离境退税签章手续:
- 出境旅客交验物品的名称与申请单所列物品不符;
- 申请单所列购物人员信息与出境旅客身份信息不符;
- 其他不符合离境退税规定的情形。
监管场所与物品管控
办理离境退税业务的专门场所属于海关监管场所,其设置标准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退税物品自经海关验核后至实际离境前,全程接受海关监管。
实施范围与术语定义
实施口岸与日期
实施离境退税业务的口岸名单及具体实施日期,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信息为准。
关键术语释义
境外旅客: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 183 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退税物品: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以下物品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 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15 年 6 月 5 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82 号同期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5 月 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