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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25号(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2015年第25号(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365外贸
20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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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海关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旅客在出境时需要对所购物品退

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监管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的监管工作,依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5 年第 3 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报与验核流程

主动申报要求

境外旅客在出境时需办理所购物品退税的,应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海关验核标准

经海关验核,若旅客交验的退税物品与申请单所列内容相符,海关将在申请单上确认签章,供旅客办理后续退税手续;若交验物品数量与申请单不符,海关将按实际交验数量进行确认签章。

不予办理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离境退税签章手续:

  1. 出境旅客交验物品的名称与申请单所列物品不符;
  2. 申请单所列购物人员信息与出境旅客身份信息不符;
  3. 其他不符合离境退税规定的情形。

监管场所与物品管控

办理离境退税业务的专门场所属于海关监管场所,其设置标准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退税物品自经海关验核后至实际离境前,全程接受海关监管。

实施范围与术语定义

实施口岸与日期

实施离境退税业务的口岸名单及具体实施日期,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信息为准。

关键术语释义

境外旅客: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 183 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退税物品: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以下物品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 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15 年 6 月 5 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82 号同期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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