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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26号(关于进口原产于南苏丹货物税率适用的公告)

2015年第26号(关于进口原产于南苏丹货物税率适用的公告) 365外贸
201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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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2015年3月24日我国与南苏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谅解备忘录》规定,自2011年11月22日起,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据此,自2011年11月2

关于对原产于南苏丹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的公告

依据 2015 年 3 月 24 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谅解备忘录》,中国与南苏丹自 2011 年 11 月 22 日起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据此,自该日期起,对进口原产于南苏丹的货物正式适用关税最惠国税率。

针对此前已提供税收担保进口的货物,海关将及时通知相关企业,以便其按照关税最惠国税率办结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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