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南苏丹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的公告
依据 2015 年 3 月 24 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谅解备忘录》,中国与南苏丹自 2011 年 11 月 22 日起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据此,自该日期起,对进口原产于南苏丹的货物正式适用关税最惠国税率。
针对此前已提供税收担保进口的货物,海关将及时通知相关企业,以便其按照关税最惠国税率办结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6 月 3 日
365外贸依据 2015 年 3 月 24 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谅解备忘录》,中国与南苏丹自 2011 年 11 月 22 日起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据此,自该日期起,对进口原产于南苏丹的货物正式适用关税最惠国税率。
针对此前已提供税收担保进口的货物,海关将及时通知相关企业,以便其按照关税最惠国税率办结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