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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27号(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

2015年第27号(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 365外贸
201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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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规范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的操作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将税款滞纳金减免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

海关总署关于税款滞纳金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减免情形

海关对未履行税款给付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滞纳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予以减免:

(一)经营困难延期补缴

纳税义务人确因经营困难,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但在期限届满后 3 个月内完成补缴的。

(二)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无法按期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补缴的。

(三)自查主动补缴

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申请材料要求

办理税款滞纳金减免手续时,纳税义务人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声明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1. 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
  2. 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
  3. 已补缴税款的税单复印件;
  4. 属于“自查主动补缴”情形的,需提供自查情况报告
  5.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与执行

税款滞纳金减免手续由征税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对符合规定准予减免的,由征税地直属海关与纳税义务人签订《XX 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并监督协议执行。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XX 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doc

海关总署
201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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