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税款滞纳金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减免情形
海关对未履行税款给付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滞纳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予以减免:
(一)经营困难延期补缴
纳税义务人确因经营困难,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但在期限届满后 3 个月内完成补缴的。
(二)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无法按期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补缴的。
(三)自查主动补缴
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申请材料要求
办理税款滞纳金减免手续时,纳税义务人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声明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 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
- 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
- 已补缴税款的税单复印件;
- 属于“自查主动补缴”情形的,需提供自查情况报告;
-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与执行
税款滞纳金减免手续由征税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对符合规定准予减免的,由征税地直属海关与纳税义务人签订《XX 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并监督协议执行。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XX 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doc
海关总署
2015 年 6 月 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