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全面推广汇总征税改革公告
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广汇总征税改革。该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多次进出口货物的应纳税款实施汇总计征。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企业与担保银行资格
1. 企业适用条件
适用汇总征税模式的企业须为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并满足以下要求:
- 已注册为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
- 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 上一自然年月均纳税次数不低于 4 次;
- 申报规范,能提供必要的单证审核资料,严格遵守税收征管法规且纳税及时;
- 无其他不适合汇总征税的情形。
2. 总担保银行条件
提供总担保的银行需具备良好资信和较大资产规模,无滞压或延迟税款入库记录,承诺承担足额、及时的保付责任,并与海关建立保函真伪验核机制。
二、申请流程与担保备案
企业应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属地关税职能部门)提交《汇总征税企业专项评估表》,列明拟开展业务的直属海关。属地部门受理后,原则上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信专项评估、确认担保范围及信息备案(特殊情况可延长 15 个工作日)。
通过评估的企业需提交总担保,形式包括保证金或保函。保函受益人涵盖企业注册地及拟开展汇总征税的其他直属海关。
三、申报操作与放行规则
企业申报时须选择“汇总征税”模式并录入总担保备案编号(每份报关单限填一个)。报关单打印时将显示“汇总征税”字样。
海关确认担保额度扣减成功且无布控查验等额外要求后,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若有布控查验等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采用有纸模式申报的,企业须在实货放行之日起 10 日内递交纸质单证;若至当月底不足 10 日,应在当月底前递交。逾期将按规定处理。
四、税款缴纳与风险管理
1. 缴税时限
企业应于每月第 5 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税款汇总支付,此后不得再选择电子支付担保方式。税款原则上不得跨年缴纳。
2. 违约处理
若企业未按规定缴税,海关将打印税款缴款书通知履行义务;逾期未缴的,海关将办理保证金转税手续或通知担保银行履行责任。
汇总征税额度的扣减与恢复仅针对应纳税款,滞报金等其他费用须在货物放行前缴清。
3. 资格冻结与取消
若企业出现欠税风险,征税地海关可冻结其总担保备案并暂停汇总征税。企业可申请变更备案资料。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将被取消汇总征税资格:
- 违反海关管理规定;
- 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以上未及时缴纳税款;
- 存在少缴、漏缴税款等征管风险。
属地与征税地海关每年底实施纳税信用评估,发现上述违规情形将联动取消资格。
五、担保银行监管
对于不具备偿付能力、滞压税款、拒不履行赔付责任或不配合征管工作的银行,属地海关将不予接受其出具的保函。
本公告自 2015 年 7 月 27 日起施行。
附件:1. 总担保保函格式;2. 汇总征税企业专项评估表;3. 取消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告知书。
海关总署
2015 年 7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