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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33号(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的公告)

2015年第33号(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的公告) 365外贸
201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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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提高贸易便利化,降低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广汇总征税改革。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实施汇总计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汇总征税

海关总署全面推广汇总征税改革公告

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广汇总征税改革。该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多次进出口货物的应纳税款实施汇总计征。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企业与担保银行资格

1. 企业适用条件

适用汇总征税模式的企业须为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并满足以下要求:

  • 已注册为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
  • 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 上一自然年月均纳税次数不低于 4 次;
  • 申报规范,能提供必要的单证审核资料,严格遵守税收征管法规且纳税及时;
  • 无其他不适合汇总征税的情形。

2. 总担保银行条件

提供总担保的银行需具备良好资信和较大资产规模,无滞压或延迟税款入库记录,承诺承担足额、及时的保付责任,并与海关建立保函真伪验核机制。

二、申请流程与担保备案

企业应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属地关税职能部门)提交《汇总征税企业专项评估表》,列明拟开展业务的直属海关。属地部门受理后,原则上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信专项评估、确认担保范围及信息备案(特殊情况可延长 15 个工作日)。

通过评估的企业需提交总担保,形式包括保证金或保函。保函受益人涵盖企业注册地及拟开展汇总征税的其他直属海关。

三、申报操作与放行规则

企业申报时须选择“汇总征税”模式并录入总担保备案编号(每份报关单限填一个)。报关单打印时将显示“汇总征税”字样。

海关确认担保额度扣减成功且无布控查验等额外要求后,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若有布控查验等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采用有纸模式申报的,企业须在实货放行之日起 10 日内递交纸质单证;若至当月底不足 10 日,应在当月底前递交。逾期将按规定处理。

四、税款缴纳与风险管理

1. 缴税时限

企业应于每月第 5 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税款汇总支付,此后不得再选择电子支付担保方式。税款原则上不得跨年缴纳。

2. 违约处理

若企业未按规定缴税,海关将打印税款缴款书通知履行义务;逾期未缴的,海关将办理保证金转税手续或通知担保银行履行责任。

汇总征税额度的扣减与恢复仅针对应纳税款,滞报金等其他费用须在货物放行前缴清。

3. 资格冻结与取消

若企业出现欠税风险,征税地海关可冻结其总担保备案并暂停汇总征税。企业可申请变更备案资料。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将被取消汇总征税资格:

  • 违反海关管理规定;
  • 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以上未及时缴纳税款;
  • 存在少缴、漏缴税款等征管风险。

属地与征税地海关每年底实施纳税信用评估,发现上述违规情形将联动取消资格。

五、担保银行监管

对于不具备偿付能力、滞压税款、拒不履行赔付责任或不配合征管工作的银行,属地海关将不予接受其出具的保函。

本公告自 2015 年 7 月 27 日起施行。

附件:1. 总担保保函格式;2. 汇总征税企业专项评估表;3. 取消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告知书。

海关总署
2015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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