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背景与目的
为规范《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管理,便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办理签发手续,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明书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证明书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要求,海关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应收货人申请签发的证明文书。
(一)可申请签发的情形
收货人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遇以下情况可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 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
- 有特殊管理规定,明确需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
-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要求履行签发义务的进口货物;
- 海关同意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
(二)不予签发的情形
以下情况海关不予签发证明书:
- 暂时进境、修理物品、加工贸易、租赁贸易等将复运出境的货物(含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
- 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
- 自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保税货物;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外商常驻机构及其常驻人员、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等从境外进口的车辆,以及海关罚没、变卖的进口车辆,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数据申报要求
针对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收货人可在办理报关手续后,通过相同报关单预录入系统补充并提交具体数据,进而申请签发证明书。
- 汽车数据要素:商品项号、名称、规格型号、动力类型、发动机号/电动机号、排气量/电动机功率、车辆识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
- 摩托车数据要素:商品项号、名称、规格型号、发动机号、排气量、车辆识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
三、签发管理模式
海关办结放行手续后,对符合第一条条件的货物,可应收货人申请签发证明书。
- “一车一证”: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实行此模式,即一辆车仅签发一份证明书。证面内容源自报关单及收货人提交的补充数据。
- “一批一证”:其他进口货物实行此模式,即一份报关单仅签发一份证明书。若申报商品项过多无法打印在一份证书上,实行分页签发。
四、申请时限与换补发规定
收货人应自进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申请。因申报或补传数据错误导致证明书数据有误的,应自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申请换发。
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遗失的,车辆合法所有人可自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申请补发;其他货物证明书一律不予补发。超出上述时限的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五、证明书遗失补发流程
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遗失的,当前合法所有人可向原签发地海关申请补发,并须递交以下材料:
- 书面申请:如实说明车辆及证明书合法来源,以及丢失的时间、地点和过程;委托代理的,需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 权属证明:申请人为原报关单经营单位、收货单位或其代理人的,提供原进口单证复印件;其他申请人需提供购车发票、合同、协议或其他合法获得证明。
- 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证明。
- 遗失声明:在省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 身份资质证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等;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需递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材料。
-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海关受理后将核实原进口事实、证明书签发情况及公安部门上牌信息,确认无误后予以补发。
六、退运与复运出境处理
已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如需退运或复运出境,收货人应将证明书交还原签发地海关,由海关予以作废。
七、证书修改与换发
证明书一经签发,严禁直接涂改。确需修改的,收货人应在第四条规定的时限内向原签发地海关申请换发。
八、信息一致性要求
证明书签发内容必须与货物办结海关验放手续时的状态信息一致。货物在境内发生变更或更换部件导致与证书内容不符的,海关不予受理换发或更改申请。
九、使用范围与效力
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仅限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核发牌证手续时使用,不得用于抵押等其他用途,也不作为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依据。
十、其他执行标准
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和其他进口货物证明书的签发商品范围及相关管理要求,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 2005 年第 44 号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7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