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扩大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无纸化试点范围
为进一步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与商务部决定在前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基础上,将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与实施时间
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试点海关由上海自贸区相关海关扩展至十个海关,涵盖天津、福建、广东三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宁波、苏州两个国家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具体包括:天津、上海、南京、宁波、福州、厦门、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海关。
本次试点针对实施自动进口许可“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原油、燃料油除外),且要求每份进口货物报关单仅对应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申报流程与验核方式
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可依据《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商办配函〔2015〕494 号)申请电子许可证,并按海关规定采用无纸化方式申报,免予提交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将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直接验核电子许可证,不再进行纸质签注。
三、特殊情况处理机制
若遇海关或商务部门审核需要、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或其他管理部门要求查验纸质凭证等特殊情况,企业可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
四、其他事项执行标准
除本公告明确的试点内容外,自动进口许可货物通关无纸化相关工作,仍严格按照《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 2004 年第 26 号)、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系统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2 号)及海关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25 号)执行。
海关咨询热线:1236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商 务 部
2015 年 7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