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征收规定
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海关将对上述产品(税则号列:29161400)在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供货厂商,按附件 2 所列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计算公式如下:
保证金总额 =(海关完税价格 × 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公告附件 1。
二、原产地申报与单证要求
进口经营单位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证明文件。若原产地为新加坡、泰国或日本,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
- 无法确定原产地的货物,海关将按附件 2 所列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执行。
- 能确定原产地为上述三国,但无法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单证仍无法确认厂商的,海关将按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征收比率执行。
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执行标准
涉及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其反倾销保证金征收等问题,严格按照海关总署令第 111 号及海关总署公告 2001 年第 9 号规定执行。
四、后续处理说明
关于所征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最终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5 年第 29 号
2.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15 年 7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