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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36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临时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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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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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8月1日

关于对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征收规定

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海关将对上述产品(税则号列:29161400)在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供货厂商,按附件 2 所列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计算公式如下:

保证金总额 =(海关完税价格 × 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公告附件 1。

二、原产地申报与单证要求

进口经营单位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证明文件。若原产地为新加坡、泰国或日本,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

  • 无法确定原产地的货物,海关将按附件 2 所列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执行。
  • 能确定原产地为上述三国,但无法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单证仍无法确认厂商的,海关将按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征收比率执行。

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执行标准

涉及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其反倾销保证金征收等问题,严格按照海关总署令第 111 号及海关总署公告 2001 年第 9 号规定执行。

四、后续处理说明

关于所征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最终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5 年第 29 号
2.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1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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