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继 2010 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为期 5 年的反倾销税后,鉴于征税期限届满,经期终复审,决定继续实施该反倾销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税执行详情
自 2015 年 8 月 12 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精对苯二甲酸(税则号列:29173611),将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51 号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8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