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新增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
为增强市场活力并引入竞争机制,依据海关总署 2014 年第 78 号公告,现批准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及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等三家机构,正式参与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客户服务与运维保障
获准机构须面向有缴纳税费需求的企业客户,提供支付、退款及在线对账等全流程服务,并及时响应解决系统使用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二、银行对接与技术支撑
负责与接入系统的商业银行进行谈判协商,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对接、系统运行、日常维护及版本升级等服务支持。
三、系统开发与标准执行
严格遵循海关总署制定的系统接口标准与数据格式规范,独立完成系统的开发部署、运行监控、维护保养及迭代升级工作。
四、信息安全与保密义务
依法确保信息处理过程的安全、准确与及时。对获取的海关、企业及商业银行信息与资料实行严格保密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五、业务操作规范
严格按照海关总署 2011 年第 17 号公告中关于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操作规范,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六、违规处理机制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机构,海关总署将停止受理其电子支付业务资格。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8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