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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44号(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美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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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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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2年第3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12 年 6 月 28 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为期 5 年的反倾销税(海关总署 2012 年第 34 号公告)。近期,应涉案企业申请并经商务部审查,决定由美国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Blue Cube Operations LLC)继承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在该反倾销措施中的税率及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税率调整执行标准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针对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环氧氯丙烷实施差异化税率:以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为原生产厂商的,按 4.3% 征收反倾销税;以陶氏化学公司为原生产厂商的,按“其他美国公司”税率 71.5% 征收。

其他事项说明

关于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未尽事宜,仍严格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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