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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46号(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5年第46号(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 365外贸
201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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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转批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现就海关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部署,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 号),现就海关实施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新证办理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须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版登记证(照)办理。海关将不再验核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相关格式文本中涉及证照号码填写的,统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过渡期安排

2015 年 10 月 1 日前已在登记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可继续使用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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