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部署,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 号),现就海关实施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新证办理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须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版登记证(照)办理。海关将不再验核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相关格式文本中涉及证照号码填写的,统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过渡期安排
2015 年 10 月 1 日前已在登记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可继续使用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9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