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拓展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至特殊监管区域的公告
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构建适应保税加工、物流及服务发展的监管机制,海关总署决定将改革范围拓展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方式选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正式适用于特殊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的进出境货物。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在口岸清关、转关及区域通关一体化三种方式中自主选择。
二、申报与查验流程优化
特殊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 型)企业采用一体化方式进口货物时,应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除海关有特殊要求外,企业可依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特殊区域内或进境口岸实施查验。
三、运输与途中监管要求
相关企业可采用自行运输方式将进境货物运抵特殊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对于需转运至特殊区域实施查验的货物,其货物本身及运输工具须严格符合海关途中监管规定。
四、操作规范与服务保障
特殊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备案清单审核、查验、转运分流、修改撤销及应急保障等操作,均参照现行区域通关一体化规定执行。保税物流中心(A 型)、保税仓库及出口监管仓库的进出境货物,亦参照此模式操作。
海关将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及"12360"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通关状态查询、舱单信息及疑难咨询等公共服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9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