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及作业无纸化改革,海关总署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及丝绸之路经济带涵盖的 25 个海关,正式启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试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渠道与适用情形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统称当事人),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20 号)规定情形,可登录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利用“修撤单办理/确认”功能,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的修改或撤销手续。
二、企业申请流程
当事人需在预录入系统中录入修改或撤销事项,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海关办结后,将通过系统反馈办理结果,当事人可随时查询业务进度。
三、海关发起确认机制
若海关发现报关单需修改或撤销,将通过预录入系统向当事人发起确认请求。当事人须及时查询,并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反馈“同意办理”或“不同意办理”的意见。
四、电子单证提交规范
按规定需提交相关材料的,原则上应通过预录入系统以电子方式上传。文件格式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69 号)执行。
五、法律效力认定
当事人通过预录入系统办理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手续,视同已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
六、纸质材料验核
如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当事人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文件。
七、技术支持与服务
当事人在操作预录入系统过程中如遇问题,可联系中国电子口岸寻求解决,服务热线:010-95198。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5 年 10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