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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48号(关于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无纸化试点相关事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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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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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推进通关配套作业无纸化进程,海关总署已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及丝绸之路经济带25个海关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试点,现就试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及作业无纸化改革,海关总署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及丝绸之路经济带涵盖的 25 个海关,正式启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试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渠道与适用情形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统称当事人),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20 号)规定情形,可登录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利用“修撤单办理/确认”功能,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的修改或撤销手续。

二、企业申请流程

当事人需在预录入系统中录入修改或撤销事项,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海关办结后,将通过系统反馈办理结果,当事人可随时查询业务进度。

三、海关发起确认机制

若海关发现报关单需修改或撤销,将通过预录入系统向当事人发起确认请求。当事人须及时查询,并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反馈“同意办理”或“不同意办理”的意见。

四、电子单证提交规范

按规定需提交相关材料的,原则上应通过预录入系统以电子方式上传。文件格式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69 号)执行。

五、法律效力认定

当事人通过预录入系统办理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手续,视同已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

六、纸质材料验核

如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当事人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文件。

七、技术支持与服务

当事人在操作预录入系统过程中如遇问题,可联系中国电子口岸寻求解决,服务热线:010-95198。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5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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