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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50号(关于扩大为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实施口岸的公告

2015年第50号(关于扩大为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实施口岸的公告 365外贸
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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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建设亚洲区葡萄酒贸易及集散中心的目标,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于2010年签订合作安排,为经香港输往内地的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措施(以下简称便利措施)。便利措施已陆续在深圳、广州关区部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的公告

为支持香港建设亚洲区葡萄酒贸易及集散中心,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自 2010 年起实施合作安排,为经港输往内地的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效能、提升通关效率,双方决定对原有措施进行优化并扩大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扩大至五大关区全口岸

自 2015 年 10 月 20 日起,便利措施适用范围正式扩大至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海关关区内所有口岸。

享受便利措施的条件

内地企业经上述口岸申报进口葡萄酒,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在进口环节享受通关征税便利:

  • 相关葡萄酒数据由香港备案出口商提交;
  • 数据通过《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网上申报系统》报送;
  • 数据已通过香港海关审核。

海关总署
2015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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