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 号),海关总署现就暂停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收费时间及范围
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含)起,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一律暂停收取备案费。
二、预缴费用退款办理
已在 2015 年 11 月 1 日前向专用账户预缴备案费,且该款项尚未用于备案申请的,申请人可申请退款。
1. 办理时限与材料
申请人须于 2016 年 5 月 1 日前,填写退款申请书并附上海关总署出具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原件,邮寄至海关总署。申请书需注明原汇出银行账号、户名及开户行信息。退款申请书格式可登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下载文书格式”栏目获取。
2. 邮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 号海关总署财务司机关财务处(邮编:100730)。
三、未缴费申请处理
对于未预缴备案费,且在 2015 年 11 月 1 日前处于“已审批、未到帐”或“待审批”状态的备案申请,申请人无需再缴纳备案费。
四、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 2004 年第 15 号公告(2004 年 5 月 25 日实施)同时暂停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10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