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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51号(关于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公告)

2015年第51号(关于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公告) 365外贸
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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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现就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下称备案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1月1日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 号),海关总署现就暂停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收费时间及范围

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含)起,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一律暂停收取备案费。

二、预缴费用退款办理

已在 2015 年 11 月 1 日前向专用账户预缴备案费,且该款项尚未用于备案申请的,申请人可申请退款。

1. 办理时限与材料

申请人须于 2016 年 5 月 1 日前,填写退款申请书并附上海关总署出具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原件,邮寄至海关总署。申请书需注明原汇出银行账号、户名及开户行信息。退款申请书格式可登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下载文书格式”栏目获取。

2. 邮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 号海关总署财务司机关财务处(邮编:100730)。

三、未缴费申请处理

对于未预缴备案费,且在 2015 年 11 月 1 日前处于“已审批、未到帐”或“待审批”状态的备案申请,申请人无需再缴纳备案费。

四、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 2004 年第 15 号公告(2004 年 5 月 25 日实施)同时暂停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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