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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52号(关于实施中国-欧盟“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安排的公告)

2015年第52号(关于实施中国-欧盟“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安排的公告) 365外贸
201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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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4年5月,中国与欧盟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欧联合海关合作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和行政互助协定〉下建立中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和欧洲联盟海关经认证经营者制度

中欧海关 AEO 互认安排正式实施公告

2014 年 5 月,中国与欧盟签署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与经认证经营者(AEO)制度互认决定。随后,我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同年 12 月施行。基于 2015 年 6 月达成的联合共识,双方修订了互认安排,决定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企业范围

欧盟海关认可中国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 AEO 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欧盟海关认证的“安全 AEO 认证企业(AEOS)”及“简化海关手续及安全 AEO 认证企业(AEOC/AEOS)”为欧盟的 AEO 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中欧双方海关相互给予对方 AEO 企业以下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降低查验率或简化风险评估手续;承认安全贸易伙伴身份;提供货物优先通关服务;建立贸易连续运行保障机制。

三、中国 AEO 企业出口欧盟操作规范

我国 AEO 企业直接向欧盟进出口货物时,可享受欧盟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企业在向欧盟交易时,须将 AEO 认证编码(格式为"CN+"加我国海关注册的 10 位企业编码)通报给欧盟进口商。欧盟海关在申报环节核对信息,确认一致后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四、欧盟 AEO 企业出口中国操作规范

欧盟 AEO 企业直接向我国进出口货物时,可享受我国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我国进出口商在向海关申报涉及欧盟 AEO 企业的货物时,须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入欧盟 AEO 编码。

填写格式要求:"AEO"(英文半角大写)+ "<"(英文半角)+ “欧盟 EORI 编码” + ">"(英文半角)。

示例:若欧盟 EORI 编码为 FR123456789012345,则填注为:AEO<FR123456789012345>。我国海关核对信息无误后,将在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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