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海关 AEO 互认安排正式实施公告
2014 年 5 月,中国与欧盟签署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与经认证经营者(AEO)制度互认决定。随后,我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同年 12 月施行。基于 2015 年 6 月达成的联合共识,双方修订了互认安排,决定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企业范围
欧盟海关认可中国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 AEO 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欧盟海关认证的“安全 AEO 认证企业(AEOS)”及“简化海关手续及安全 AEO 认证企业(AEOC/AEOS)”为欧盟的 AEO 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中欧双方海关相互给予对方 AEO 企业以下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降低查验率或简化风险评估手续;承认安全贸易伙伴身份;提供货物优先通关服务;建立贸易连续运行保障机制。
三、中国 AEO 企业出口欧盟操作规范
我国 AEO 企业直接向欧盟进出口货物时,可享受欧盟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企业在向欧盟交易时,须将 AEO 认证编码(格式为"CN+"加我国海关注册的 10 位企业编码)通报给欧盟进口商。欧盟海关在申报环节核对信息,确认一致后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四、欧盟 AEO 企业出口中国操作规范
欧盟 AEO 企业直接向我国进出口货物时,可享受我国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我国进出口商在向海关申报涉及欧盟 AEO 企业的货物时,须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入欧盟 AEO 编码。
填写格式要求:"AEO"(英文半角大写)+ "<"(英文半角)+ “欧盟 EORI 编码” + ">"(英文半角)。
示例:若欧盟 EORI 编码为 FR123456789012345,则填注为:AEO<FR123456789012345>。我国海关核对信息无误后,将在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10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