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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69号(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修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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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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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联合公告〔2015〕69 号 【发文机关】环保部 发改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2015-11-3 【生效日期】20

关于调整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管理事项的公告解读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号:联合公告〔2015〕69 号
发文机关:环保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发布及生效日期:2015 年 11 月 3 日
效力状态:有效

政策背景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作出修订:将原条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调整为“非限制进口”,并删除了关于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规定。为落实法律修改精神,五部委联合发布本公告,对相关管理事项进行调整。

核心调整内容

目录名称变更

《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原“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正式更名为“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

许可证管理调整

环境保护部即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批原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的进口许可证申请。已发放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逾期自动失效。进口列入“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的单位,无需再向环保部门申领相关进口许可证。

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非限制类固体废物仍须严格遵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凡经检验检疫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固体废物,一律禁止进口。

海关验核流程优化

海关部门在通关环节不再验核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进口许可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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