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基本信息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号:联合公告〔2015〕59 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5 年 11 月 10 日
生效日期:2015 年 11 月 10 日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决定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目录结构,剔除鼓励类产品
从原《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4 年第 90 号公告》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剔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且具备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本次共计剔除 11 个十位商品编码(详见附件)。
二、明确调整后目录规模及执行标准
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包含 1862 个十位商品编码。相关业务仍严格按照《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4 年第 90 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企业核查,严禁落后产能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海关需切实做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工作,严禁环保不达标的落后产能开展相关业务。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调整的商品目录.xlsx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 年 11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