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 9 个最不发达国家 97% 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5 年 12 月 10 日起,我国将对原产于科摩罗、毛里塔尼亚、多哥、利比里亚、尼日尔、卢旺达、安哥拉、赞比亚、尼泊尔等 9 个最不发达国家的 97% 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具体产品清单参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95 号附件 6。
申报要求与单证规范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请享受上述零关税(特惠税率)待遇时,须严格遵守以下海关规定:
- 报关单填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为"13"。
- 单证提交:须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 210 号)的相关规定,向海关提交有效单证。
海关总署
2015 年 12 月 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