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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55号(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相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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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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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自即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符合

海关总署全面推行报关单修撤业务无纸化

为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及作业无纸化改革,海关总署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的无纸化处理。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企业端办理流程与规范

线上申请与进度查询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20 号)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的“修撤单办理/确认”功能,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手续。

当事人需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事项并提交电子数据材料。海关办理完毕后将通过系统反馈结果,当事人亦可随时查询办理进度。

电子材料提交标准

按规定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原则上应通过预录入系统以电子方式上传。文件格式须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69 号)执行。

通过该系统办理的手续,视同当事人已提交纸质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或《确认书》。若海关确需验核纸质原件,当事人仍须按要求提交。

海关发起确认机制

对于海关发现需修改或撤销的报关单,将通过预录入系统向当事人发起确认请求。当事人应及时登录系统查询,并在 5 日内反馈“同意办理”或“不同意办理”的意见。

技术支持与实施时间

技术支援渠道

当事人在操作预录入系统过程中如遇技术问题,可联系中国电子口岸解决,服务热线:010-95198。

全面无纸化时间表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除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无法通过系统办理的特殊情况外,海关将不再受理纸质方式的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

废止旧规

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海关总署关于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无纸化试点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48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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