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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57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符合“直接运输”单证事宜的公告)

2015年第57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符合“直接运输”单证事宜的公告) 365外贸
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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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便利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对于经香港或澳门之外的第三方中转的进口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

海关优化“直接运输”条款单证要求

为便利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对于经香港澳门之外的第三方中转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若向海关提交以下任一运输单证,海关将不再要求提供中转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单证要求

针对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可提交由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单证须在同一页明确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目的地为中国境内。若货物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其海运始发地可视为始发地。

ECFA 等协定项下集装箱运输单证要求

对于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等协定项下的集装箱运输货物,亦可提交全程运输单证,以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及封志号未发生变动。

若海关对上述运输单证存有疑问,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经香港、澳门中转货物的相关规定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 2015 年 12 月 20 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8 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15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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