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自 2015 年 12 月 11 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保证金计算
自 2015 年 12 月 11 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税则号列:48041100、48042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除按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根据不同供货厂商,按附件 2 所列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计算公式如下:
保证金总额 =(海关完税价格 × 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公告附件 1。
二、申报要求
进口经营单位申报上述反倾销范围内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4804110020、4804210000、4804310020、4804410020 和 4804510020。
三、原产地申报及单证提交
进口经营单位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证据文件。若原产地为美国、欧盟或日本,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
- 无法确定原产地的货物,海关将按附件 2 所列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 能确定原产地为美、欧、日但无法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单证仍无法确定厂商的,海关将按相应国家中的最高比率征收保证金。
四、加工贸易保税进口规定
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问题,按照海关总署令第 111 号和海关总署公告 2001 年第 9 号的规定执行。
五、保证金转税及退还
商务部终裁结果公布后,海关将依终裁结果办理保证金转税手续。若所征保证金超出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及相应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反倾销税措施实施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
1.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doc
2. 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doc
海关总署
2015 年 12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