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2015年第59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59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 365外贸
2015-12-14
0
导读: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维修业务管理规范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业务类型

本公告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等区域。主要开展以下两类保税维修业务:

1. 境外货物进区维修

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或质量缺陷的货物(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区域内,经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

2. 境内货物进区维修

将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区域外)。

注: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维修的外籍船舶、航空器海关监管不适用本公告。

二、业务开展条件

区域内企业可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 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
  • 获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 包含区域内企业自产或本集团内其他境内企业生产的在境内销售产品的返区维修。

除特别准许外,严禁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三、账册管理与系统要求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开设 H 账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含无法修复货物)及维修用料件的电子底账。设立账册需满足:

  •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维修耗用全程跟踪;
  • 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支持数据交换;
  • 对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坏件及维修边角料实施专门管理。

按规定须由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四、申报与核销规范

企业应向海关如实申报保税维修货物的进、出、转、存和耗用情况,并办理核销手续。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1. 境外进出境申报

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进区及已维修货物复运出境,企业应填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 1371)。

2. 境内进出区申报

进区环节: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 1300);同时区域内企业填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 1371)。

出区环节: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域外),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 1300)。其中:

  • 已维修货物:数量按实际出区数量填报,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
  • 维修费用:数量为 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按已维修货物编码填报,适用申报复运回境内之日的税率和汇率。

区域内企业同步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 1371),商品名称按实际名称填报。企业需提交维修合同(或含保修条款的内销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完税价格以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对外发至区域外部分工序产生的单独列明维修费用,可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3. 集中申报

涉及境内进出区集中申报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91 号)有关规定办理。

五、料件与废料管理

1. 维修用料件

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企业应依据相关填制规范对料件的进出境、进出区域及结转等进行申报。

2. 维修坏件与边角料

源自境外货物:原则上应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 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 0865)。确无法复运出境的,参照相关规定办理运至境内(区域外)手续。

源自境内货物:可通过辅助管理系统登记后运至境内(区域外)。

固体废物管理:若属于固体废物,须严格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六、运输方式与外发加工

  • 运输方式填报:进出境申报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境内进出区申报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规定填报。
  • 外发加工:因工艺受限需将货物外发至区域外进行部分工序维修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 28 条规定办理,并遵守相关规定。

七、账册核销与整改机制

1. 核销周期

保税维修业务账册核销周期不超过两年。

2. 整改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予以整改。整改期间,海关不受理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 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 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 一年内两次发生违规的;
  •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处置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维修坏件或维修边角料的。

“规定期限”由主管海关根据合同和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完成整改并报主管海关认可后,方可开展新业务。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5 年 12 月 11 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365外贸
356外贸
内容 2578
粉丝 0
365外贸 356外贸
总阅读616
粉丝0
内容2.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