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港澳中转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
为便利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现就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的单证提交要求公告如下:
一、免予提交中转确认书或未再加工证明的情形
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若向海关提交以下任一运输单证,无需再提交中转确认书或未再加工证明:
1. 全程联运单证
针对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由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单证须在同一页载明:始发地为原产国(地区)境内,目的地为中国境内。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启运地。
2. 电子数据交换项下单证
针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等协定项下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可提交证明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二、需提交中转确认书或未再加工证明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免予提交情形的,进口人应按以下规定提交相应单证:
1. 非集装箱及特定集装箱货物
对于在港澳中转的非集装箱运输货物,以及中转期间非因预检验而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提交香港或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2. 中转期间进行预检验的货物
对于中转期间进行预检验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提交中国检验(香港)公司或澳门中国检验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3. 中转期间未开箱的集装箱货物
对于中转期间未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可提交香港或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或者中国检验(香港)公司或澳门中国检验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海关对上述单证存有疑问的,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本公告自 2015 年 12 月 20 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2015 年 12 月 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