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自贸协定正式实施及相关海关事宜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自 2015 年 12 月 20 日起正式实施。依据海关总署令第 229 号,现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管理规定
1. 协定税率实施范围
自 2015 年 12 月 20 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公告附件中的简化商品名称范围,与 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2. 申报单证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申报进口韩国原产货物并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须按海关总署令第 229 号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单证。
3. 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韩自贸协定》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19"。进口人应遵循海关总署 2008 年第 52 号公告及以下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 随附单证栏目填写: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9:需证商品项号>"。例如:若第 1 至 3 项及第 5 项商品申报享受协定税率,则填报为"<19:1-3,5>"。注意: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 数量与单位一致性:报关单上享受协定税率商品的数量不得大于原产地证书对应商品数量,且成交计量单位须与原产地证书保持一致。
- 批次要求:原产地证书所列所有商品必须属于同一批次进口货物。
二、出口货物管理规定
1. 原产地证书申领
出口货物发货人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2. 出口报关单填制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9 >原产地证书编号”。
3. 申报一致性
同一原产地证书项下的出口货物,必须在同一份出口报关单中进行申报。
三、在途货物过渡政策
对于《中韩自贸协定》生效前已从韩国出口但尚未抵达我国,或已在我国海关保税仓库暂存的货物,若进口人能在 2016 年 3 月 20 日前向海关提交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可申请享受《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国 - 韩国自贸协定 2015 年协定税率表.part1.rar
2. 中国 - 韩国自贸协定 2015 年协定税率表.part2.rar
(注:请将上述文件下载至同一文件夹中解压)
海关总署
2015 年 12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