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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6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

2015年第6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 365外贸
201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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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澳自贸协定》),我国将对自澳大利亚进口有关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即当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超过规定的触发水平时,我国可通过附加关税的

关于对自澳大利亚进口有关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澳自贸协定》),我国将对自澳大利亚进口的部分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当相关农产品进口数量超过规定触发水平时,将启动附加关税措施。具体实施事项如下:

一、实施范围与税则分类

本次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共涉及 2 类、8 个税则号列(详见公告附件 1《〈中澳自贸协定〉项下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分类表》)。分类表采用简化货品名称,其涵盖范围与 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货品一致。

二、税率适用原则

海关遵循“先接受申报,先适用协定税率”原则确定关税税率。除另有规定外,一旦有关农产品进口量触及触发水平,海关总署将发布公告实施特殊保障措施,并对超量进口部分按最惠国税率征收税款。

三、常规申报要求

进口经营单位申报时,须按规定填制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18"+":"+ 需证商品序号。同时,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28 号)提交原产地证明文件。符合上述规定及其他要求的,可适用协定税率。

四、在途农产品过渡政策

针对特殊保障措施实施日前已签订合同并启运的在途农产品,若在措施实施后申报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按本公告第五、六条规定申请适用协定税率。其中,对于《中澳自贸协定》生效日前已从澳大利亚出口的在途农产品,须在 2016 年 5 月 20 日前提出申请。

五、在途农产品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在申报进口时向进口地海关提交以下单证(原件供核验,复印件由海关留存):

  1. 提(运)单、发票、装箱单及合同;
  2. 符合海关总署令第 228 号规定的原产地证明文件;
  3. 证明运输工具启运时间的单证;
  4.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六、审核与证明出具

进口地海关负责核批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申请,并在收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核准适用协定税率的,海关出具《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格式见附件 2,以下简称《证明》);不予适用的,不再签发《证明》。《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交申请人用于办理通关手续。

七、在途农产品报关规范

申报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时,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填写"997"(提前申报填"101"),“征免”栏填写“特案”,无需按第三条规定填写随附单证代码。海关凭《证明》、原产地证明及发票等单证,按“特案”方式手工录入协定税率计征税款。

若不适用协定税率,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填写"101",“征免”栏填写“照章征税”。

八、数量统计规则

当年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进口数量,将计入下一日历年度相关农产品的进口总量统计中。

九、监测与信息发布

海关总署负责对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进行实时监测,定期汇总已通过电子审核的申报数据,并通过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公布。当进口数量接近当年触发水平时,海关总署将临时发布预警信息。

十、解释权与施行日期

本公告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 2015 年 12 月 20 日起施行。

附件:
1. 《中澳自贸协定》项下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分类表.xls
2. 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doc

海关总署
2015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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