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的公告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 号),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正式扩展至江苏省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及浙江省海宁皮革城。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采购贸易管理,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4 号,以下简称"54 号公告”),现将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上述两地内采购的出口商品。相关海关监管事宜严格遵照 54 号公告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执行。
实施条件与日期
本公告内容将在江苏省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浙江省海宁皮革城完成以下工作后正式实施:
- 建立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
- 建成涵盖各方经营主体及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并通过验收。
细则制定与过渡安排
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南京海关和杭州海关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自“市场采购”(1039)监管方式在实施地区正式启用之日起 6 个月后,该地区将停止使用“旅游购物”(0139)监管方式。
海关总署
2015 年 12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