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简化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相关手续,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适用范围及核心措施
针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海关不再强制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
补充提交情形
若海关认为有必要进行核查,进口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12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