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实现原产地证书数据共享
为进一步促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贸易便利化,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海关总署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两部门”)将正式共享原产地证书相关电子数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时共享数据范围
两部门将实时共享以下三类电子数据:
-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
- 出口报关单中与上述原产地证书相关联项目的电子数据;
- 海关接收的上述原产地证书相关货物享受关税优惠情况的电子数据。
二、单证申报一致性要求
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对应的原产地证书须满足以下五项要求:
- 编号一致:报关单申报的原产地证书编号须与证书所载编号完全一致;
- 单位一致:报关单申报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须与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 数量合规:报关单申报商品的数量不得大于证书上对应商品的数量;
- 有效期内的申报:报关单申报日期必须在原产地证书有效期内;
- 一对一关联:一份原产地证书仅能对应一份出口报关单。
三、试运行期及正式实施安排
1. 试运行期(2016 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
在此期间,若报关单或原产地证书不符合上述要求,出口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根据货物实际状态,选择申请修改单证,或直接删除报关单上的原产地证书信息。
2. 正式实施期(2016 年 5 月 1 日起)
自该日期起,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单证,出口人必须根据货物实际状态申请修改原产地证书或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再支持直接删除证书信息的操作。
四、证书补发与更改处理
若原产地证书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补发、重发或更改情况,出口人可依据海关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以补充或更新原产地证书相关信息。
五、特殊情况应对机制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信息共享无法正常实施,海关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及时告知相关企业,企业应按告知要求办理通关手续。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15 年 12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