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的公告
为加快落实外贸稳增长政策,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并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与商务部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将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工作推广至全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施范围与时间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当前适用范围为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自动进口许可货物(原油、燃料油除外),且每份报关单仅对应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后续将逐步扩大至全部自动许可管理商品及所有证书状态。
申报流程与验核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据《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商办配函〔2015〕494 号)申请电子许可证,并按海关规定采用无纸方式申报,免于提交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将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直接验核电子数据,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特殊情况处理
若因海关或商务部门审核需要、计算机系统故障以及其他管理部门要求验凭纸质证书等原因,企业需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
其他执行依据
除本公告明确事项外,自动进口许可货物通关作业无纸化相关工作仍按照《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 2004 年第 26 号)、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系统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2 号)及《海关深入推进通关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25 号)执行。
海关联系方式:全国海关热线电话 1236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商务部
2016 年 1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