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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6号(关于飞机航空器材包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6号(关于飞机航空器材包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365外贸
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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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明确飞机航空器材包修(以下简称“航材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航材包修的税收征管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

海关总署关于飞机航空器材包修税收征管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飞机航空器材包修(以下简称“航材包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现就航材包修税收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航材包修”定义及方式

本公告所称“航材包修”,指国内航空公司与境外供应商签订包修合同,由供应商在约定范围内通过修理或交换航材提供维修保障,国内航空公司按约分期支付“一揽子”包修费。

  • 修理航材方式:国内航空公司将损坏航材送修,修复后退回,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 交换航材方式:国内航空公司损坏航材后,供应商提供可用航材替换,双方航材所有权发生互换。

二、征税对象与监管方式

海关仅对包修合同项下支付的包修费征税,不对实际进出境的航材本身征税。海关按“修理物品”方式监管实际进出境航材,以各期实际进出境航材分摊的包修费为征税对象,征税周期与国内航空公司合同约定的分期支付周期一致。

三、业务备案管理

国内航空公司在开展航材包修业务前,需向所在地直属海关(属地海关)提交以下资料并填写《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附件 1),同时建立业务档案备查:

  • 航材包修合同;
  • 备件清单;
  • 书面说明(含包修范围、维修方式、费用计算及支付方式等)。

四、进出口申报要求

国内航空公司在申报实际进出境航材时,须遵循以下规范:

  • 贸易方式:填写"1300 修理物品”;
  • 备注栏:注明《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编号、“航材包修”字样及合同号;
  • 合同协议号:填写包修合同号。

五、费用分摊与计算

国内航空公司应在办理当期纳税手续前,将当期包修费分摊至每项实际进出境航材,并填写《航材包修维修费用申报清单》(附件 2)。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每项实际进出境航材分摊的包修费 = 当期支付的总包修费 ×(该项航材实际货值 / 当期实际进出境航材总货值)。

六、纳税申报流程

航材包修业务采取“企业自报、海关复核”模式。国内航空公司应自《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规定的付费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属地海关办理申报纳税。

所需资料包括:

  1. 《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
  2. 《航材包修维修费用申报清单》;
  3. 当期实际进出境航材报关单复印件;
  4. 相关商业单据(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
  5. 包修费发票及包修合同;
  6. 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海关复核无误后,企业以"1300 修理物品”方式逐项申报当期包修费用。报关单备注栏需注明表格编号、费用适用时段、项目名称、“航材包修费”字样及当期报关单号;合同协议号栏填写相应合同号;运输方式栏填写“其他 9"。

七、特殊情况处理

  • 无实际进出境:若当期合同下无实际进出境航材,可将包修费累计至有实际进出境时合并分摊。
  • 费用调整:合同约定按飞行小时数等参数调整费用的,可将调整额累计至下期合并分摊。
  • 涉及飞机租赁:租赁结束时,因未达交机状态由承租人承担的退租检修费,应从包修费中扣除,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八、合同变更与核销

合同变更:执行期间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生效起 15 个工作日内,持更新后的合同、清单及说明等资料,重新填写《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向原属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合同核销:合同执行完毕后,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前往属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九、跨关区协作

若航材实际进出境涉及多个直属海关,由属地海关负责合同存档及征税,其他直属海关按规定办理实际进出境手续。

十、过渡期安排

本公告施行前已提交的包修合同,国内航空公司应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 3 个月内,按要求重新向海关提交。

本公告自 2016 年 1 月 29 日起施行。

附件:1.航材包修业务情况备案表.doc
      2.航材包修维修费用申报清单.doc

海关总署
2016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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