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6 年第 15 号),为助推海南旅游业发展,海关总署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 2015 年第 7 号公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具体公告如下:
一、取消非岛内居民年度购物次数限制
针对非岛内居民旅客,取消年度免税购物次数限制。每人每年累计免税购物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16000 元(含 16000 元)。
二、规范网上离岛免税提货流程
离岛旅客通过网上离岛免税销售窗口购物的,须凭本人身份证件及登机牌,在机场隔离区提货点提货并携运离岛。此类购物行为需严格执行离岛免税政策相关规定。
三、其他监管规定延续执行
除上述调整外,离岛免税购物监管工作继续遵照《海关总署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 2015 年第 7 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 年 1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