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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8号(关于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

2016年第8号(关于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 365外贸
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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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规范飞机经营性租赁完税价格审定工作,便利企业通关和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飞机经营性租赁完税价格审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飞机经营性租赁完税价格审定工作,便利企业通关及海关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租赁期间维修检修费用审定

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人承担的境外维修检修费用,严格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审价征税。

退租补偿及维修费用计入规则

飞机退租时,承租人因未满足约定交还条件而支付的补偿或赔偿费用,以及为满足交机条件产生的维修检修费(无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均应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

维修保证金处理

飞机租赁结束后,未退还给承租人的维修保证金,应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

代缴税款计入完税价格及申报时限

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但由承租人依约在租金之外另行承担的预提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属于间接支付的租金,应计入完税价格。

上述税款应随下一次支付的租金一同向主管海关申报纳税;若为支付最末一期租金而代缴的国内税收,承租人须在代缴后 30 日内向主管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

保险费用计入标准及申报要求

租赁贸易中约定由承租方支付的机身及零备件相关保险费用(无论境内外),属间接支付租金,应计入完税价格;与租赁期间正常营运相关的保险费用不计入。

承租人应于支付保险费用后 30 日内向主管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

公告实施时间及过渡期安排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海关总署 2010 年第 47 号公告和 2011 年第 55 号公告同时废止。

对于本公告实施前已完成的维修检修,若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其费用均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其中境内进行的飞机大修,发票中单独列明的增值税等国内税收、境内生产零部件及材料费用、已征税的进口零部件及材料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承租人应在支付费用后 30 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报纳税。

本公告实施前已缴纳的国内税收,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办理。

本公告实施前已支付的保险费用,比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办理;但若航空保单无法区分机身、零备件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运营险等具体险种保费的,有关航空保费不计入租金完税价格。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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