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等相关法规,现就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的暂存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不予放行的适用情形
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海关将暂不予放行,并可视情况办理暂存(依法应当扣留的物品除外):
- 旅客无法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 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范围,但旅客无法当场提交相关证件的;
- 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需办理货物报关或其他海关手续,但尚未办理的;
- 对物品属性、内容存疑,需由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或验核的;
- 其他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情形。
二、需退运或移交处理的情形
对于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若存在以下情形,海关可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或移交专业机构处理,相关费用由旅客承担:
- 易燃易爆物品;
- 有毒物品;
- 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物品;
- 其他无法存放或不宜存放的情形。
三、暂存凭单出具与确认
对办理暂存的物品,海关应向旅客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以下简称《凭单》)。旅客核实无误后需签字确认。
四、物品状况确认机制
若交由海关暂存的物品存在瑕疵或损毁,现场关员须在《凭单》上注明并由旅客签字确认。针对贵重物品或疑似文物,海关可采取拍照、施封等措施进行确认。
五、物品提取手续
旅客办理提取手续时,须提交《凭单》原件并出示本人有效进出境证件。若委托他人代办,代理人需提交《凭单》原件、旅客书面委托书、旅客有效进出境证件复印件,并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六、办理时限与逾期处理
旅客应自物品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海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海关将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需注意,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时间不计入暂存期限。
七、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doc
海关总署
2016 年 3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