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保税物流中心(B 型)设立申请与审批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设立申请及审批流程,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符合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企业,必须严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30 号发布,第 227 号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二、规范材料提交程序
申请企业应依据《管理办法》要求,准备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填写《保税物流中心(B 型)设立申请书》(见附件),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相关材料需同步送达至企业所在地的直属海关进行受理。
三、直属海关初审职责
所在地直属海关负责对企业在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形成审查意见后,正式报送至海关总署。
四、多部门联合审批机制
海关总署将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管理办法》、《保税物流中心(B 型)设立指导意见》以及《2015—2017 年保税物流中心(B 型)设立规划》(署加发字〔2015〕51 号)等相关规定进行联合审批。审批结果将以准予设立或不予设立的通知形式联合制发,并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负责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保税物流中心(B 型)设立申请书.doc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
2016 年 3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