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境快件监管,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及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原系统报关功能同步停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分类定义
新系统适用于文件类(A 类)、个人物品类(B 类)及低值货物类(C 类)进出境快件的报关业务。
1. A 类快件
指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和资料(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税的除外)。
2. B 类快件
指境内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不含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
3. C 类快件
指价值在 5000 元人民币及以下(不含运、保、杂费等)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或需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进口付汇的货物除外。
二、报关单证及监管要求
1. A 类快件报关
快件运营人须向海关提交 A 类快件报关单、总运单复印件及海关所需其他单证。
2. B 类快件报关
快件运营人须提交 B 类快件报关单、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及海关所需其他单证。其限量、限值及税收征管等须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的相关规定。
3. C 类快件报关
快件运营人须提交 C 类快件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或委托报关协议)、分运单、发票及海关所需其他单证,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 监管方式:“一般贸易”或“货样广告品 A"
- 征免性质:“一般征税”
- 征减免税方式:“照章征税”
注:对于提交的复印件或影印件,海关有权要求运营人提供原件进行验核。
三、其他货物物品监管
通过快件渠道进出境的其他货物、物品,仍按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现行规定办理手续。
四、法规废止与暂停执行
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
- 暂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04 号公布,第 147 号、第 198 号修改)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 废止《海关总署关于进境 KJ3 类快件的申报规范、快件渠道进出境个人物品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 年第 39 号)。
- 废止《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报关单申报内容进行调整的公告》(2010 年第 41 号)。
特此公告。
附件:快件报关单打印格式.rar
海关总署
2016 年 3 月 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