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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24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2016年第24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365外贸
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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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4月2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4月2日起,海关对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自 2016 年 4 月 2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现就海关执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征收范围及计算方式

自 2016 年 4 月 2 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除依法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将根据不同供货厂商,按附件所列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计算公式如下:

保证金总额 =(海关完税价格 × 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公告附件 1。

二、申报商品编号要求

进口收货人申报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须分别填报以下商品编号:

  • 5501300010
  • 5503300010
  • 5506300010

三、原产地申报及单证要求

进口收货人须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证据文件。若原产地为日本、韩国或土耳其,必须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

针对无法确定原产地,或虽能确定原产地为上述三国但无法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无其他有效单证佐证的情形,海关将按附件 2 中相应国家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计征保证金。

四、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执行标准

涉及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其反倾销保证金征收等问题,严格按照海关总署令第 111 号及 2001 年第 9 号公告规定执行。

五、保证金转税及退还机制

商务部终裁结果公布后,海关将据此办理保证金转税手续。若已征保证金超出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及相应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收货人可在反倾销税措施实施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超额部分。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6 年第 9 号
2. 腈纶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16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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