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16 年 4 月 10 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征收为期 5 年的反倾销税。商务部已发布 2016 年第 8 号公告,现将海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税对象与计算公式
自 2016 年 4 月 10 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税则号列:48042100、48043100),除按规定征收关税外,将针对不同供货厂商,按附件 2 所列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计算公式如下:
- 反倾销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反倾销税税率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反倾销税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参见商务部 2016 年第 8 号公告。
二、申报商品编号要求
进口收货人申报属于反倾销范围的商品时,须分别填报商品编号:4804210000 和 4804310020。
三、原产地申报与举证责任
进口收货人须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证据文件。若原产地为美国、欧盟或日本,必须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
以下情形将按附件 2 所列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
- 无法确定原产地的货物;
- 虽能确定原产地为美、欧、日,但无法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仍无法确认具体厂商的货物。
四、加工贸易保税进口规定
涉及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的上述产品,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及海关总署 2001 年第 9 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五、保证金转税与退补政策
对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6 年 4 月 9 日期间进口并已缴纳反倾销保证金的商品,将按本公告规定的范围和税率计征并转为正式反倾销税,同期缴纳的增值税保证金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 多退:保证金超出应纳税额部分,进口收货人可自 2016 年 4 月 10 日起 6 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 少不补:保证金不足应纳税额部分,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6 年第 8 号
2. 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税税率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