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订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落实《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2016 年第 20 号)要求,现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进行调整。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涉及单证范围
本次调整涵盖四种单证:进口货物报关单(JG01)、出口货物报关单(JG02)、进境货物备案清单(JG21)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JG22)。调整后的单证样式详见文末附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细则
删减字段
删除原报关单中的“征税比例/结汇方式”、“批准文号”、“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及“填制日期”栏目。
栏目名称变更
- “经营单位”调整为“收发货人”;
- “收/发货单位”调整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 “贸易方式”调整为“监管方式”;
- “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调整为“海关批注及签章”;
- 声明内容由“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变更为“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
新增字段与排版要求
增加“贸易国(地区)”、“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其中后三项将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单页报关单最多打印 8 个商品项,条形码位置固定于右上角。
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修改细则
删减字段
删除原备案清单中的“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及“填制日期”栏目。
栏目名称变更
- “区内经营单位”调整为“收发货人”;
- “区内收/发货单位”调整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 “贸易方式”调整为“监管方式”;
- “海关备案审核”调整为“海关批注及签章”;
- 声明内容同步变更为“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
新增字段与排版要求
增加“贸易国(地区)”、“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其中后三项将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单页备案清单最多打印 8 个商品项,条形码位置固定于右上角。
商品项数上限调整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商品项数上限由原来的 20 项提高至 50 项。
实施时间与效力说明
新格式自 2016 年 5 月 16 日起正式启用。届时,空白的原格式报关单及备案清单作废。在此之前已打印并经海关签章的原格式单证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
1. 进口货物报关单.tif
2. 出口货物报关单 (0).tif
3. 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0).tif
4. 出境货物备案清单.tif
海关总署
2016 年 4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