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CEPA 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化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货物贸易,现就《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化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实施时间与电子证书效力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海关正式接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以电子形式签发的 CEPA 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证书的打印格式参照本公告附件执行。
申报流程优化
海关不再强制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若海关认为有必要进行核查,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 CEPA 原产地证书打印本。
本公告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 香港 CEPA 原产地证书打印版本 (0).doc
2. 澳门 CEPA 原产地证书打印版本 (0).doc
海关总署
2016 年 4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