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雷诺嗪”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92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158 号),海关已受理广州南沙龙沙有限公司提交的“雷诺嗪”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现将该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 2016 年 5 月 15 日起正式执行。若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动,进而影响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将自动失效。
海关总署
2016 年 5 月 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