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现就海关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规则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在完成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后,可使用该代码替代海关注册编码,直接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手续。
尚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仍沿用原海关注册编码办理进出口申报业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 年 5 月 11 日
365外贸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现就海关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在完成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后,可使用该代码替代海关注册编码,直接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手续。
尚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仍沿用原海关注册编码办理进出口申报业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