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监管办法,现就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的暂存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不予放行的情形
旅客携运进出境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但可办理暂存(依法应扣留物品除外):
- 旅客无法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 物品属许可证件管理范围,但旅客无法当场提交的;
- 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需办理货物报关等手续尚未办理的;
- 对物品属性、内容存疑,需由主管部门认定、鉴定或验核的;
- 其他按规定暂不予放行的情形。
二、退运或移交处理的情形
对于暂不予放行的物品,若存在以下情形,海关可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或移交专业机构处理,相关费用由旅客承担:
- 易燃易爆物品;
- 有毒物品;
- 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物品;
- 其他无法或不宜存放的情形。
三、暂存凭单与确认
办理暂存时,海关将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简称《凭单》),旅客核实无误后需签字确认。若物品存在瑕疵或损毁,关员将在《凭单》注明并由旅客签字;对贵重物品或疑似文物,海关可采取拍照、施封等措施确认。
四、提取手续
旅客提取物品时,须提交《凭单》原件并出示本人有效进出境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须提交《凭单》原件、旅客书面委托书、旅客证件复印件及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办理时限
旅客应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海关手续。逾期未办的,海关将依法处理物品。主管部门认定、鉴定、验核所需时间不计入暂存期限。
本公告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19 号: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
为规范进出境快件监管,提升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简称“新快件系统”),原系统报关功能同步停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分类
新快件系统适用于以下三类进出境快件报关:
- A 类快件: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和资料(依法应征税的除外)。
- B 类快件:境内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不含旅客分离运输行李)。
- C 类快件:价值在 5000 元人民币及以下(不含运保杂费)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出口退税、收汇或进口付汇的除外)。
二、报关单证要求
- A 类快件:运营人须提交 A 类快件报关单、总运单复印件及海关所需其他单证。
- B 类快件:运营人须提交 B 类快件报关单、分运单、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及海关所需其他单证。其限量、限值及税收征管须符合邮递个人物品相关规定。
- C 类快件:运营人须提交 C 类快件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或协议)、分运单、发票及海关所需其他单证,并按货物规定缴纳税款。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或“货样广告品 A",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
注:提交复印件或影印件的,海关有权要求验核原件。
三、其他规定
通过快件渠道进出境的其他货物、物品,仍按现行货物、物品监管规定办理手续。
四、废止与暂停执行文件
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
- 暂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十至十三条;
- 废止海关总署 2009 年第 39 号公告及 2010 年第 41 号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33 号:关于公布 2016 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Ⅳ)
依据相关行政裁定管理及商品归类规定,海关受理并公布了以下企业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
- 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医用带针合成可吸收性外科缝线”;
- 上海上实外联发进出口有限公司:"iPod nano 7";
-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供料器”。
具体裁定内容详见附件。本公告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影响裁定效力,原裁定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