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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36号(关于进一步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公告)

2016年第36号(关于进一步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公告) 365外贸
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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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精神,海关总署决定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

海关总署推广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及服务贸易创新试点的相关精神,海关总署决定将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海关保税监管模式,推广至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及新增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一、推广范围扩大

在原有 21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武汉大连南京成都济南西安哈尔滨杭州合肥长沙南昌苏州大庆无锡厦门)基础上,本次推广覆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及 10 个新增示范城市。新增区域包括海南省、威海市、贵安新区、西咸新区、沈阳市、长春市、南通市、镇江市、宁波市、福州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青岛市、郑州市、南宁市和乌鲁木齐市,共计 14 个省市(区域)。

二、适用企业界定

该保税监管模式的适用对象为上述区域内,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三、执行标准与管理要求

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海关保税监管模式的适用范围、申报规范及管理要求等,继续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39 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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