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施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实施,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中韩海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实时交换《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数据。现就相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及事宜公告如下:
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须严格遵循以下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随附单证与对应关系
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9>原产地证书编号”。须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准确填报申报商品与原产地证书商品的对应关系,确保报关单商品序号与证书项目编号一一对应。同一批次中享受与不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可合并申报,但不享受税率的商品序号不得填入“单证对应关系表”。
信息一致性要求
申报内容须满足以下一致性标准:
- 申报的原产地证书编号必须与证书所载编号完全一致;
- 申报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须与证书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 申报商品数量不得大于证书对应商品数量;
- 申报日期必须在原产地证书有效期内;
- 证书所列所有商品必须属于同一批次货物;
- 申报商品的 HS 编码前 6 位须与证书对应商品的 HS 编码前 6 位一致。
原产地电子数据缺失处理机制
过渡期安排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若海关尚未收到原产地电子数据导致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可选择继续申报。
正式实施期规定
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若出现上述提示信息,进口人须按现行规定申明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申请办理货物担保放行手续。
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与管理
申报要求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参照进口报关单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同一原产地证书项下的出口货物必须在同一份出口报关单中申报。若因特殊情况导致海关无法正常接收电子数据,企业可按海关指引办理通关手续。
修改与补录机制
对于出口时未按规定填制原产地信息的,海关可依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以补充信息。若货物出口后原产地证书发生变更,出口人在签证机构补发证书并告知海关后,可申请修改出口报关单以更新相关信息。
废止条款
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海关总署 2015 年第 63 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二条第(二)项内容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doc
海关总署
2016 年 6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