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申请人不得擅自处置货物。若需在监管期内进行转让、移作他用或抵押,除须获海关批准外,还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下为具体操作规范总结。
■监管期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将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货物,若申请上述处置且按规定需补办证件的,应当先行补办有关许可证件。

一、货物转让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其他单位,需根据受让方资质分类办理:

1. 转让给同等优惠待遇单位
若受让单位进口同一货物可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2. 转让给非优惠待遇单位
若受让单位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转出方须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及解除监管手续。
二、移作他用
监管期内需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申请人须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核准的使用地区、用途及企业进行变更。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移作他用的申请人应按实际使用时间补缴相应税款。若移作他用时间无法确定,须提交税款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内应补缴的税款总额。
三、货物抵押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申请人如需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必须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海关可批准办理抵押手续。
严禁减免税申请人以该类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