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随着报关单结构调整政策的实施,众多企业就相关操作细节向 12360 热线进行咨询。为协助企业顺利通关,现将高频问题及解答汇总如下。
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规范
调整内容:“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及“申报单位”均须统一使用 18 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申报。在推广过渡期内,原 10 位海关注册编码仍可继续使用。
常见问题:录入 18 位社会信用代码后无法关联
若出现无法关联情况,请按以下步骤排查:
- 确认企业是否已在海关完成 18 位社会信用代码备案。如未办理,需按企业信息变更规定尽快补办;
- 如已完成备案,请联系主管海关企业管理部门,申请将 JC2006 系统数据人工同步至 QP 系统。
二、“贸易国(地区)”指标填写指南
调整内容:新增“贸易国(地区)”指标。该指标指与国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客户所属国别(地区);若未发生商业性交易,则指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外方所属国别(地区)。
场景一:综保区二线进口货物的贸易国填报
国内工厂从综保区内仓储企业申报进口货物(即二线进口),且货物源自其他国家时:由于货物从境外进入综保区时,进境备案清单已填报国外卖方的贸易国,因此在从综保区进入国内环节,应按无实际进出境情况处理,贸易国填报为“中国”(代码 142)。
场景二:签约方与付款方国别不一致
若国内企业与香港企业签订贸易合同,但货款由法国汇入:根据填制规范,该栏目应填报“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国家(地区)”。因此,尽管资金来自法国,贸易国仍应填报“香港”。
三、其他说明事项指标组填写说明
调整内容:增加“其他说明事项”指标组,涵盖“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
常见问题:特殊关系存在但价格未受影响如何填报
对于国外总公司在国内的全资子公司,双方虽存在特殊关系,但若证明该关系未对进口货物价格构成影响,需依据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20 号公告进行判断。纳税义务人需将成交价格与以下任一价格进行比较:
- 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 按《审价办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确定的完税价格;
- 按《审价办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的完税价格。
若能证明成交价格与上述价格相近,视为特殊关系未产生影响,本栏目填报“否”;反之填报“是”。纳税义务人需留存相关判断资料备查。
常见问题:多品牌商品中仅部分涉及特许权使用费
若报关单含多项商品,仅其中一项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栏目应填报“是”。同时,建议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涉及的品牌及项号,以便核查。
常见问题:合同未标明费用但实际有支付记录
若贸易合同未明确列示该项费用,但企业实际存在向卖方或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记录(如分签合同):只要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栏目均应填报“是”。
附:进口集装箱货物口岸放行全流程解析
进口集装箱货物抵港后,需经历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及报关行等多方协作的放行流程。在此过程中,因不确定因素较多,企业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检验检疫环节:是否需现场接单审单或实施现场检验;
- 海关监管环节:是否触发外转审核或货物查验;
- 税务环节:是否涉及重新交税或补税。
上述任一环节变动均可能导致整体放行流程调整。缺乏经验的企业可能因此延误通关,增加进口成本,进而影响经营活动。以下为进口集装箱货物口岸放行的一般性全流程图示,供企业参考日常作业中的关键细节。

注:本图仅为一般性流程描述,具体操作请以口岸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